男子于网路贩售仿冒「Pokemon GO Plus」手环法院判赔任天堂600 倍

作者 沽源   2020-04-09 10:25:30

根据智慧财产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指出,北市一名周姓男子因涉及透过网路贩卖仿冒「Pokemon GO Plus」精灵宝可梦手环,因此遭原告日商任天堂株式会社(以下简称任天堂)已违反商标法为由提起诉讼,请求损害赔偿,法院判决指出该名周姓男子应赔偿任天堂新台币33万元,也就是仿冒手环零售单价之600倍计算损害赔偿数额。

 

  判决书中指出,任天堂在民国107年8月底至108年3月13日期间,接续到被告在网路上刊载仿冒商标商品之销售讯息。原告于107年12月14日向被告经营的网路商店下标,以新台币688元购得仿冒「Pokemon GOPlus」精灵宝可梦手环1个。

 

  经警察机关于108年3月13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住处执行搜索,扣得仿冒「Pokemon GO Plus」精灵宝可梦手环、仿冒「Pokemon GO Plus」精灵宝可梦手环外包装盒、仿冒「PIKACHU」手机吊饰。据了解,周姓男子在网路商店以每件550元至628元不等的金额贩售仿冒「Pokemon GO Plus」精灵宝可梦手环,而在遭警方搜扣前,被告就已售出377件仿冒的「Pokemon GO Plus」精灵宝可梦手环。任天堂因此向该男子求偿新台币124万4,100元,是以侵害6件注册商标、本件仿冒手环零售单价之377倍计算损害赔偿数额。

 

  法院表示,该男实际侵害商标权为4 个,销售期间约半年,查获及实际销售数量约300 件,每件零售价为550 元及被告犯罪后矢口否认犯行、未与原告和解等一切情形之审酌,应以侵害商标权商品之零售单价600 倍计算,故须赔偿任天堂33 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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